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166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娇。被执行人:吴作强。被执行人:陈贞贞。被执行人:李德彬。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29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贞贞在银财付通支付账号x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琳 来自: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