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娇、吴作强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1664号之三

由临沭县人民法院,2021/9/29 0:00:00在临沭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生效的吴娇;吴作强;陈贞贞;李德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1664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吴娇、吴作强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吴娇;吴作强;陈贞贞;李德彬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166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娇。被执行人:吴作强。被执行人:陈贞贞。被执行人:李德彬。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29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贞贞在银财付通支付账号x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琳 来自: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