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德林、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1执恢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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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1执恢108号案件名称
彭德林、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彭德林;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1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彭德林,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执行人: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潺陵社区潺陵路053号。法定代表人:唐国文,该公司董事长。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德林与被执行人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721民初17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德林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21执恢108号对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毅审 判 员 叶云海审 判 员 张代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雷东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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