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金坛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13民初6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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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13民初6338号案件名称
常州金坛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常州金坛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健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3民初6338号原告:常州金坛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河花园****。法定代表人:吴叶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钰,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素芳,女,1974年9月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高健,男,199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同兵,男,1968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系高健的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金坛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金坛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以被告高健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州金坛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金坛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金坛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 燕书 记 员 汤陈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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