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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赵忠元等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皖03民他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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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民他82号
  • 案件名称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赵忠元等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其他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赵忠元;赵克喜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民他82号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张德智,该检察院检察长。被告:赵忠元,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赵克喜,男,195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的赵忠元、赵克喜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拟依法提起诉讼。经该院审查,该案侵权行为地在怀远县,为提高办案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参照《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办案指南(试行)》的规定,商请本院该案指定由怀远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安徽省怀远县,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方便当事人诉讼,经报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许家才审 判 员 朱怀甫审 判 员 秦 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梅 莹书 记 员 杨 璐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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