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陈江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4民初3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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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4民初3658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陈江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回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陈江楠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4民初3658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路413号。负责人:郑志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江楠,男,1991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陈江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小为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韩 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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