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贵阳市乌当区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有限公司、贵州黔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12执恢5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执恢55号
  • 案件名称

    贵阳市乌当区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有限公司、贵州黔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贵阳市乌当区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有限公司;贵州黔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阳涛;阳娟;陶娟;陈丽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12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贵阳市乌当区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寨镇新添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MA6DYKT47P。法定代表人:谢林原,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黔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汽贸城内正三层A3-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1097611421Q。法定代表人:阳娟,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阳涛,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被执行人:阳娟,女,1976年6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思南县。被执行人:陶娟,女,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执行人:陈丽娟,女,194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19)黔01民终237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贵阳市乌当区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当股金公司)与贵州黔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诚汽车公司)、阳涛、阳娟、陶娟、陈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520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贵州黔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阳涛、阳娟、陶娟、陈丽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对被执行人位于思南县的房产进行处置,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以拍卖物抵偿3248128元债务。我院利用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贵州黔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阳涛、阳娟、陶娟、陈丽娟名下的证券、股份、银行账户、车辆等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黔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阳涛、阳娟、陶娟、陈丽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通过对被执行人贵州黔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阳涛、阳娟、陶娟、陈丽娟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黔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阳涛、阳娟、陶娟、陈丽娟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我院对被执行人贵州黔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阳涛、阳娟、陶娟、陈丽娟进行传统调查时,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黔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阳涛、阳娟、陶娟、陈丽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暂时没有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高消费,依法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待以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依照有关规定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人尚有人民币983038元及利息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112执恢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家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