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士荣、李孟岩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11民初49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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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11民初4906号案件名称
金士荣、李孟岩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金士荣;李孟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4906号 原告:金士荣,男,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炳,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孟岩,男,199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金士荣与被告李孟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士荣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傅红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胡佳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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