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1173号申请执行人:鲁力微,女,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国,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红艳,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鲁力微与被执行人刘国、王红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281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国、王红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鲁力微借款本息2.3万元。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刘国、王红艳共同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鲁力微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刘国、王红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48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国、王红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及传票。经查,刘国、王红艳名下无车辆、房屋、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刘国、王红艳在本院有六起正在执行案件,涉案金额三十余万元。其二人账户均被另案冻结,王红艳在蛟河市仁爱医院工资被另案扣留。2021年8月5日,本院依法网络冻结刘国、王红艳在中国工商银行蛟河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蛟河农村商业银行松江支行的存款账户及财付通账户。刘国、王红艳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向鲁力微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后,鲁力微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世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