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建军、高林中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26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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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2641号之一案件名称
谈建军、高林中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谈建军;高林中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26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谈建军,男,汉族,1980年10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高林中,男,土家族,1993年3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慈利县。申请执行人谈建军与被执行人高林中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702民初30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林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谈建军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同意被执行人高林中长期履行,并向本院申请以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264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尽履行义务且确有具体执行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 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倪宏华代理书记员 熊 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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