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马江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02民初6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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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02民初6295号案件名称
巴中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马江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巴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巴中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马江;雒曦曦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02民初6295号原告:巴中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293号。法定代表人:何永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高显平,巴中市巴州区平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江,男,生于1979年,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雒曦曦,女,生于1987年,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中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江、雒曦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案外和解、被告已履行交费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中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中市万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晓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 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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