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曾攀峰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2执保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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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2执保64号案件名称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曾攀峰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韶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曾攀峰;曾馨槿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2执保64号申请人: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良,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曾攀峰,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曾馨槿,女,199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处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案(2021)湘0382财保5号民事裁定已生效。经本院立案保全,已冻结曾攀峰、曾馨槿持有的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并冻结曾攀峰、曾馨槿名下银行账号,但实际冻结银行存款约4,000元。申请保全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2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沈 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蔡旺东书 记 员 王依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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