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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曾攀峰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2执保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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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82执保64号
  • 案件名称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曾攀峰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韶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曾攀峰;曾馨槿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2执保64号申请人: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良,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曾攀峰,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曾馨槿,女,199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处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案(2021)湘0382财保5号民事裁定已生效。经本院立案保全,已冻结曾攀峰、曾馨槿持有的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并冻结曾攀峰、曾馨槿名下银行账号,但实际冻结银行存款约4,000元。申请保全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2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沈 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蔡旺东书 记 员  王依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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