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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志林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03执1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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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执1876号
  • 案件名称

    左志林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宝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左志林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03执1876号移送执行部门: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左志林,男,汉族,1992年3月30日生,家住云南省腾冲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左志林刑事罚金一案,本院(2021)陕0303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左志林逾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交纳罚金1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网络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左志林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及房产、车辆,线下查询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左志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父去世,其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左志林现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03执187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左志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有隐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炳林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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