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法中、曹静敏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8民初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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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8民初677号案件名称
宋法中、曹静敏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深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宋法中;曹静敏;宋洋;宋莲;宋晔;邸义杰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8民初677号原告:宋法中,男,194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原告:曹静敏,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原告:宋洋,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原告:宋莲,女,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原告:宋晔,女,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五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峰,石家庄市深泽亮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宋法中、宋洋、宋莲、宋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敏,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系本案原告。被告:邸义杰,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深泽县。原告宋法中、曹静敏、宋洋、宋莲、宋晔与被告邸义杰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宋法中、曹静敏、宋洋、宋莲、宋晔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宋法中、曹静敏、宋洋、宋莲、宋晔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法中、曹静敏、宋洋、宋莲、宋晔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宋法中、曹静敏、宋洋、宋莲、宋晔负担。审 判 员 李文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 洋书 记 员 冯 月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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