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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广明、刘入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7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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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77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谢广明、刘入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谢广明;刘入兆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7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广明,男,194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刘入兆,男,195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广明与被执行人刘入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湘0406民初117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及权利人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刘入兆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谢广明借款义务。该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刘入兆银行存款7904.68元并已执行到位,余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广明同意暂时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湘0406民初117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有权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乔永强审判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颜莉珊 校对人:颜 莉 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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