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董艺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京执复15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执复152号
  • 案件名称

    董艺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董艺;李静;宁波睿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德美国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执复152号复议申请人:李静,女,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宁波睿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宁波高新区。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睿思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芦洋)。委托代理人:邢若菲,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疆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德美国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董艺。被执行人:董艺,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复议申请人李静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2021)京03执异2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李静于2021年9月8日,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李静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李静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峰审 判 员  齐立新审 判 员  禹明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 赫书 记 员  李 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