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江浦区锦盛全景信息咨询中心、顾和英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12民初8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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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12民初8543号案件名称
清江浦区锦盛全景信息咨询中心、顾和英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清江浦区锦盛全景信息咨询中心;顾和英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12民初8543号原告:清江浦区锦盛全景信息咨询中心,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丹桂苑21幢4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11MA21CL6L4N。经营者:潘龙跃。被告:顾和英,女,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原告清江浦区锦盛全景信息咨询中心与被告顾和英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清江浦区锦盛全景信息咨询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清江浦区锦盛全景信息咨询中心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姚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 景书 记 员 金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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