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兵成、郑刚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3执1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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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3执1042号案件名称
肖兵成、郑刚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肖兵成;郑刚;杨益兵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3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肖兵成,男,194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被执行人郑刚,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执行人杨益兵,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申请执行人肖兵成与被执行人郑刚、杨益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肖兵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阳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阳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本次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唐超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陆国栋书 记 员 邓小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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