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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佟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904民初1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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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04民初1040号
  • 案件名称

    赵某、佟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新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赵某;佟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904民初1040号原告:赵某,女,汉族,现住阜新市太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言春,辽宁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某,男,汉族,现住阜新市太平区。原告赵某与被告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受理后,于2021年9月1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言春、被告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佟语涵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有婚生女佟语涵。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而且双方性格又不合,生活习惯也不同,婚后很难建立感情,婚后被告因抢劫,贩毒等行为多次被司法机关处理,尤其是被告日常生活中性情暴躁,而且经常实施家暴,对被告的行为,原告已失去与其共同生活的信心,为此依法提出上述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被告佟某辩称,我同意离婚。我有过犯罪行为,第一回犯抢劫罪是在2009年9月29日,经法院判处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第二回是在2018年,因贩毒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2019年刑满释放。我和原告感情一直都很好,从来也没提过离婚,而且我也没有打过原告。原告所说的都是离婚的借口,原告离婚真正的原因是因为原告有婚外情了,所以我要求原告赔偿我损失。原告将我父母的房屋低价出售,将我们共有的车辆也给出售了,把我的一个手机号,以虚假手段低价出售了,将我们共有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低价出售了,原告在我母亲那里借款2万元,至今未还。原告出售这些财产都说是为了还信用卡,但是原告根本没有用这些钱还信用卡,信用卡至今还欠款10万余元。原告将上述财产出售的时间都是在近一年左右,对上述财产原告应返还我18万元。要求原告赔偿我精神损失费2万元。孩子由我抚养,抚养费要求原告每月给付1000元,原告现在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原告没有工作,我现在有能力开出租车,我父母有退休工资,我三人家庭收入每月超1万元。经审定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佟语涵,现为阜新市海州区民族街小学三年级学生。被告曾因刑事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于2019年刑满释放。原、被告于2021年6月25日分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无共同财产。原告提出因日常生活欠银行信用卡借款、支付宝借款及向个人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外债,应共同分担。被告提出原告应返还财产18万元及赔偿其精神损失2万元。庭审中,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婚生女儿。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均认为夫妻感情破裂,且同意离婚。故法院应准许双方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考虑原、被告女儿目前与被告共同生活,应以不改变其生活环境为宜,因此,暂时由被告直接抚养子女较为适宜。原告自2021年9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关于原告所述因其无工作,为了维系家庭生活及孩子的教育费用通过信用卡借款及支付宝借款以及向个人借款产生外债一节,本院认为,原告系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其可通过劳动获得收入来维持家庭日常生活,而非通过借款的方式。因此,原告所述的外债即使存在,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共同分担债务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财产18万元及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请求,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赵某与被告佟某离婚;二、婚生女佟语涵(2013年5月25日出生)随被告佟某共同生活,原告赵某于2021年9月起,每月25日前给付被告子女抚养费500元至佟语涵独立生活止;三、驳回原告赵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远桂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棵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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