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丽丽、焦元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524民初2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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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24民初2999号案件名称
贾丽丽、焦元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贾丽丽;焦元昱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24民初2999号原告:贾丽丽,女,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水岸国际9号楼3单元1102室。被告:焦元昱,男,199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水岸国际9号楼3单元12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鹿闪闪,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丽丽与被告焦元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丽丽,被告焦元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鹿闪闪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贾丽丽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丽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丽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丽丽负担。审判员 张文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尚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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