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区金瑞来旺冷冻食品商行、华宇真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1执保1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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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1执保1851号案件名称
滨湖区金瑞来旺冷冻食品商行、华宇真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滨湖区金瑞来旺冷冻食品商行;华宇真;王鹏;韩金龙;陈洁;刘运友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1执保1851号申请人:滨湖区金瑞来旺冷冻食品商行,经营场所无锡市苏南农副产品水产城C-3。经营者:陈金鸽。被申请人:华宇真,男,1992年1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被申请人:王鹏,男,1993年8月1日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泰兴市。被申请人:韩金龙,男,1980年1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在山东省苍山县。被申请人:陈洁,男,1989年5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泰兴市。被申请人:刘运友,男,1990年12月5日生,汉族,户籍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滨湖区金瑞来旺冷冻食品商行与被申请人华宇真、王鹏、韩金龙、陈洁、刘运友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8077号。申请人滨湖区金瑞来旺冷冻食品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华宇真、王鹏、韩金龙、陈洁、刘运友的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滨湖区金瑞来旺冷冻食品商行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滨湖区金瑞来旺冷冻食品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华宇真、王鹏、韩金龙、陈洁、刘运友的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劲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 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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