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建军、徐昭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6民初3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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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民初3203号案件名称
蒋建军、徐昭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蒋建军;徐昭广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6民初3203号原告:蒋建军,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湖南省宁远县人。被告:徐昭广,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原告蒋建军与被告徐昭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蒋建军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建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建军承担。审 判 员 许 树 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欧阳春兰代理书记员 黄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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