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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建军、徐昭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6民初3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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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6民初3203号
  • 案件名称

    蒋建军、徐昭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蒋建军;徐昭广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6民初3203号原告:蒋建军,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湖南省宁远县人。被告:徐昭广,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原告蒋建军与被告徐昭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蒋建军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建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建军承担。审 判 员 许 树 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欧阳春兰代理书记员 黄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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