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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黄益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7执2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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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执2532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黄益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黄益光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7执253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被执行人:黄益光,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黄益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渝0117民初88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黄益光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39130元,限被执行人黄益光于领取调解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被执行人黄益光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举证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9月1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房屋、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本案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2021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渝0117执25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小冬审  判  员    秦  艳审  判  员    陈道兵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卓-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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