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君平、宁夏辉宇鑫建材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2执12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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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执1290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君平、宁夏辉宇鑫建材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君平;宁夏辉宇鑫建材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22执12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君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宁夏辉宇鑫建材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陵前镇墩台村赵家组。法定代表人:徐宗维,系该公司总经理。刘君平申请执行宁夏辉宇鑫建材有限公司三原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三劳人仲案字【2021】第17号仲裁裁决书。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款25385.70元,申请人已领取,并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2执12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枫审判员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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