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凯、常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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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114号案件名称
崔凯、常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崔凯;常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114号原告:常魏,男,汉族,1988年10月23日出生,榆林市横山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810232011。被告:崔凯,男,汉族,1979年8月7日出生,山东省莱芜市人,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7120XXXX90807801X。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魏诉被告崔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魏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常魏负担。审 判 员 李海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鱼晓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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