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崔凯、常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11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114号
  • 案件名称

    崔凯、常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崔凯;常魏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114号原告:常魏,男,汉族,1988年10月23日出生,榆林市横山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810232011。被告:崔凯,男,汉族,1979年8月7日出生,山东省莱芜市人,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7120XXXX90807801X。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魏诉被告崔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魏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常魏负担。审  判  员    李海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鱼晓卉 1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