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弘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002民初5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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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民初5003号案件名称
东营市弘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东营市弘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02民初5003号申请人:东营市弘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法定代表人:张高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洁,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锋,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法定代表人:林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保全申请人东营市弘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并提供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标的额**万元,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财产。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东营市弘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国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文含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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