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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生才与胡建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2民初23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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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2民初23322号
  • 案件名称

    田生才与胡建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田生才;胡建红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12民初23322号原告:田生才,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刚山,北京中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建红,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原告田生才与被告胡建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田生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刚山、胡建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生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胡建红支付田生才拖欠的劳务费共计53500元;2.胡建红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35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胡建红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日,双方签订了《防火门安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胡建红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商务园B2-2地块、B2-3地块上的防火门安装交给田生才安装;2.防火门安装按照综合费用150元每樘计算(地上门框填充岩棉、地下门框填充混凝土或砂浆),以上综合费用包含撕保护膜、移交钥匙给业主、安装费、调试费、下货费等,胡建红承担防火门的材料费;3.付款方式为门框安装完成按安装总樘数总数的40%,安装完成按安装完成总樘数总款80%,验收完成后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田生才如约带人进场安装。截止2020年9月底竣工完成,田生才共计完成670樘。根据合同约定,胡建红应向田生才支付100500元劳务费,可胡建红只在2021年2月10日向田生才支付了47000元,尚有53500元未支付,故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决。胡建红辩称,田生才总共安装670樘门。胡建红已经支付田生才54918元,扣除田生才漏安装闭门器3640元、搬运门5380元、维修门9300元、安装顺位器1560元、罚款10000元、清理门窗1100元、更换坏的门扇2025元、撕保护膜10000元,合计扣除43005元,因此尚欠田生才2577元,仅同意支付2577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28日,胡建红与田生才签订《防火门安装合同》,约定就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商务园B2-2地块、B2-3地块上的防火门安装工程交由田生才负责安装,胡建红将防火门承包给田生才,由田生才自行安排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施工器具以及劳动安全保护设施,田生才支付施工人员劳动报酬,田生才必须听从胡建红安排。防火门安装按照综合费用150元每樘计算(地上门框填充岩棉、地下门框填充混凝土或砂浆)。以上综合费用包含撕保护膜、移交钥匙给业主、安装费、调试费、下货费、搬迁费、住宿费以及车费、等所有费用,胡建红只承担防火门的材料费用,不再承担其他任何安装费用。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当庭双方均认可田生才共计安装670樘门。田生才当庭认可其安装的门有的没有撕保护膜,并同意在其诉讼请求中扣除3000元。胡建红认为撕保护膜需要扣除一万元。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双方认可田生才安装了670樘门,田生才认可未按照合同撕保护膜。双方曾在多个项目合作,但双方曾经确认本案涉及项目已付款金额为47000元。胡建红认为应该扣除安装闭门器费用、搬运费用、维修门费用、安装顺位器费用、罚款费用、清理门窗费用、更换损坏的门扇费用、撕保护膜费用,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费用的金额,但双方在其他项目中也存在扣除部分费用情况,且田生才也认可未将保护膜撕掉,因此本院酌情扣减劳务费8000元。对田生才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胡建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田生才劳务费45500元;二、驳回田生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9元,由田生才负担63元(已交纳);由胡建红负担5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田生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寒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柳爱花书 记 员 毛 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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