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月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746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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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执746号之九案件名称
郝月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朝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郝月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746号之九被执行人:郝月,女,汉族,1990年10月0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90××××××××,住朝阳县东大屯乡徐家店松树沟组033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郝月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郝月在62×××0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7903.1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郝月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802210003×××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1737.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庞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郭景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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