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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月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746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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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执746号之九
  • 案件名称

    郝月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朝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郝月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746号之九被执行人:郝月,女,汉族,1990年10月0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90××××××××,住朝阳县东大屯乡徐家店松树沟组033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郝月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郝月在62×××0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7903.1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郝月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802210003×××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1737.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庞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郭景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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