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军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02执106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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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02执1061号之二案件名称
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军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军;张文霞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02执10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720132386M法定代表人:王嘉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军,男,1980年07月27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张文霞,女,1979年10月18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军、张文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内0602民特18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执行178962.27元及利息20000元,执行费2884元已缴纳284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2021年4月8日发出限高令;3、2021年3月3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信息等进行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账户18703元,扣缴执行费284元后交付申请人18419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与申请人进行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内0602民特184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苗繁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李 元书记员 郭 鑫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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