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傲群、王兰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2021)冀0627民特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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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27民特135号案件名称
马傲群、王兰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马傲群;王兰英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27民特135号申请人:马傲群,男,195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申请人:王兰英,女,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傲群诉被申请人王兰英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傲群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马傲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马傲群撤回起诉。审判员 于月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巍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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