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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肖、渠修国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苏0321民初593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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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苏0321民初5934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刘肖、渠修国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肖;渠修国;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丰县盛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兴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21民初5934号之三原告:刘肖,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丰县。原告:渠修国,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丰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渠苏腾,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凯峰,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丰县盛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中阳达到延伸段北经一路西。法定代表人:李财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振,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军,该公司员工。第三人:徐州兴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丰县范楼镇长顺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燕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北京葆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肖、渠修国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丰县盛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州兴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刘肖、渠修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肖、渠修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肖、渠修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6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7652元,由原告刘肖、渠修国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52652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刘肖、渠修国。审 判 长  刘 科人民陪审员  齐桂云人民陪审员  徐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刘欣爽书 记 员  刘 燃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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