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肖、渠修国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苏0321民初593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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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苏0321民初5934号之三案件名称
刘肖、渠修国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肖;渠修国;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丰县盛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兴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21民初5934号之三原告:刘肖,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丰县。原告:渠修国,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丰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渠苏腾,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凯峰,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丰县盛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中阳达到延伸段北经一路西。法定代表人:李财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振,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军,该公司员工。第三人:徐州兴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丰县范楼镇长顺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燕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北京葆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肖、渠修国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丰县盛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州兴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刘肖、渠修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肖、渠修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肖、渠修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6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7652元,由原告刘肖、渠修国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52652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刘肖、渠修国。审 判 长 刘 科人民陪审员 齐桂云人民陪审员 徐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刘欣爽书 记 员 刘 燃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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