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顺兴糖酒集团有限公司、王善勇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1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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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1216号案件名称
湖南顺兴糖酒集团有限公司、王善勇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湖南顺兴糖酒集团有限公司;王善勇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顺兴糖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张公岭隆平高科技园内。法定代表人:孙秀文,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善勇,男,1991年7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申请人湖南顺兴糖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善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821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被执行人王善勇还款45398元,于2021年10月底起每月还款1000元,剩余款项于2022年2月28日付清;若未在2022年2月28日前付清,则按照原来的75271.68元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821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联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芬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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