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1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日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陈彦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洪鑫,黑龙江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绥芬河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陈凤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日晟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绥芬河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081执恢1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民审判员 冷辉祥审判员 何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英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