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682执20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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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682执2087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新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如皋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新龙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682执2087号之一被执行人李新龙,男,199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关于被执行人李新龙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2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李新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李新龙继续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赃物折价款计人民币145元,发还被害人卢某人民币10元,发还被害人陆某人民币13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受理后,由吕祝华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罚金2000元,责令退赔145元。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等,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车辆登记,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3.于2021年8月30日冻结被执行人李新龙名下银行账户3个,冻结期限一年,均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止。4.至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李新龙智力残疾二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经关联案件查询发现,李新龙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多件涉罚金案件均未能执行到位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李新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谈话笔录、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履行,但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李新龙智力残疾二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682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海涛审判员 张 鑫审判员 沈飞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亚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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