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长飞与汪建设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2执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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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2执443号案件名称
雷长飞与汪建设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雷长飞;汪建设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2执443号申请执行人:雷长飞,男,200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执行人:汪建设,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申请执行人雷长飞与被执行人汪建设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湘0522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于2021年5月11日向银行、证券公司、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9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于2021年8月17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5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5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启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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