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加川、白发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5执8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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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5执815号之一案件名称
项加川、白发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项加川;白发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5执8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项加川,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白发,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项加川与被执行人白发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项加川以与被执行人白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5执8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付洪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郭思露代理书记员 郭 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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