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张成文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802执6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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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802执65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张成文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湛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张成文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802执6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住所地茂名市高凉中路22号。法定代表人:戴光平。被执行人:张成文,男性,1979年0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成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粤0802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执行人张成文须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偿还代偿款124480.19元、保险费4082.08元,及支付自2019年7月31日起以124480.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二、案件受理费1600.47元。2021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予履行,亦未报告其财产状况。经本院自2021年3月19日至2021年7月30日期间分别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本院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成文名下位于茂名市电白区(产权证号:电3000009371;建筑面积:1962.46平方米),并于2021年8月3日向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8日,本院分别在信用平台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8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粤0802执6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履行,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炳忠审判员 邓胜发审判员 郭天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万曦彤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802执6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住所地茂名市高凉中路22号。法定代表人:戴光平。被执行人:张成文,男性,1979年0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成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粤0802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执行人张成文须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偿还代偿款124480.19元、保险费4082.08元,及支付自2019年7月31日起以124480.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二、案件受理费1600.47元。2021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予履行,亦未报告其财产状况。经本院自2021年3月19日至2021年7月30日期间分别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本院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成文名下位于茂名市电白区(产权证号:电3000009371;建筑面积:1962.46平方米),并于2021年8月3日向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8日,本院分别在信用平台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8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粤0802执6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履行,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炳忠审判员 邓胜发审判员 郭天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万曦彤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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