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孟琳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7401民初1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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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7401民初1285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孟琳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孟琳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7401民初1285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兴中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822423424N。负责人:王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琳,女,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福林,辽宁攻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孟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712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张剑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南南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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