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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12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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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执123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汨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铮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1执12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11192037M。法定代表人:陆华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雄文,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佳羽,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铮,男,汉族,1985年1月12日出生,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681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徐铮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案执行到位金额15000元,尚有99736.67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湘0681执123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志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鹤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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