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北园春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瑞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等新疆颐养至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德泰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翟健君、葛红亮、吕智慧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恢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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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执恢522号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北园春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瑞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等新疆颐养至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德泰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翟健君、葛红亮、吕智慧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乌鲁木齐北园春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瑞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新疆颐养至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德泰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翟健君;葛红亮;吕智慧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恢522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北园春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无固定职业,住乌市沙区克拉玛依西街1168号; 被执行人:新疆瑞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无固定职业,住乌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颐养至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无固定职业,住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北东路966号康城果岭16栋3层1单元303; 被执行人:新疆德泰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无固定职业,住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京南路558号京华佳座1313-1室; 被执行人:翟健君,女性,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葛红亮,男性,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吕智慧,女性,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市沙区。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北园春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瑞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新疆颐养至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德泰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翟健君、葛红亮、吕智慧其他案由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证经字第705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瑞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新疆颐养至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德泰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翟健君、葛红亮、吕智慧的存款、收入331,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瑞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新疆颐养至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德泰康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翟健君、葛红亮、吕智慧负担本案执行费4,868.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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