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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雷等与赵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终7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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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民终7046号
  • 案件名称

    徐雷等与赵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徐雷;北京祥水恒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建国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民终7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雷,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岩,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建国,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审被告:北京祥水恒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南郝庄村西侧200米。法定代表人:李冕,总经理。上诉人徐雷因与被上诉人赵建国、原审被告北京祥水恒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水恒帝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9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雷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岩,被上诉人赵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徐雷与赵建国之间系承揽关系,并非劳务关系。赵建国为徐雷加工制作免漆木门和厕所门。赵建国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微信语音记录,徐雷方并未收听并当庭质证,徐雷也并未在微信语音中承诺给付劳务费的事情,相关微信语音记录应予查清。2019年后是祥水恒帝公司找赵建国做门,徐雷与赵建国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徐雷承担给付劳务费错误。同意承担2019年之前的费用。赵建国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徐雷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徐雷在微信中说过他和祥水恒帝公司的工程有一个评估,但是赵建国不知道是什么时间作出的。赵建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徐雷支付劳务费1713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29日,徐雷与祥水恒帝公司签订施工协议,承包了祥水恒帝公司位于北京市延庆区大庄科乡里长沟村的回迁安置房工程,2018年11月20日,双方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争议,为此徐雷停工并于2019年4月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祥水恒帝公司诉至法院,2021年1月28日法院作出(2019)京0119民初420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祥水恒帝公司与徐雷签订的施工协议实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徐雷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因此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鉴于徐雷已经组织人员并提供建筑材料为祥水恒帝公司完成部分房屋的施工及装修,祥水恒帝公司对涉案工程实际予以占用,因此祥水恒帝公司应当根据徐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判令祥水恒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徐雷4651596.2元工程款。2018年10月,徐雷雇佣赵建国在北京市延庆区大庄科乡里长沟村安装免漆木门、厕所门,口头约定免漆木门每个500元、厕所门平开门每个800元、厕所门推拉门每个1000元,对此劳务费约定徐雷表示认同。庭审中赵建国称2018年安装了9户门,共计50400元,2019年4月又安装了9户,之后陆续安装,并提供了与徐雷的微信聊天语音。聊天语音中徐雷表示自己负责工程的时候赵建国劳务费由自己支付,后期祥水恒帝公司负责由公司支付。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徐雷称自己承担劳务费也行,之后自己再向祥水恒帝公司主张,徐雷对微信语音并未表示异议。徐雷提交了赵建国通过微信发给自己的记账单,记录了赵建国工作量及劳务费数额,合计171300元劳务费。徐雷未对记账单表示异议。一审法院认为,提供劳务者一方向接受劳务者一方提供劳务的,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赵建国与徐雷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徐雷认可与赵建国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赵建国提供劳务后,徐雷应当支付劳务费。赵建国系徐雷雇佣为涉案工程提供劳务,后徐雷虽与祥水恒帝公司因工程款发生纠纷而退出涉案建设工程,但其并未解除与赵建国之间的劳务关系。徐雷表示可以自己承担赵建国的劳务费,之后再向祥水恒帝公司主张,对此赵建国表示同意,故祥水恒帝公司对赵建国所负之债务由徐雷承担。现赵建国安装门窗产生劳务费171300元,应由徐雷支付。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徐雷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赵建国劳务费171300元。二审中,赵建国提交微信语音记录,证明徐雷曾承诺承担劳务费后再向祥水恒帝公司主张。徐雷对微信语音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称徐雷在微信语音中说的是把祥水恒帝公司应支付的费用该刨除的刨除后同意支付劳务费。经查,赵建国在一审中明确表示要求徐雷支付劳务费171300元。另,赵建国认可其为徐雷安装木门至2018年11月20日,2019年系祥水恒帝公司的人员让其复工继续安装木门。本院审理中,赵建国与徐雷达成一致意见,本案劳务费的结算日期截止至2018年11月20日,劳务费数额为50400元,2019年劳务费的问题另案解决。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鉴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案劳务费的结算日期截止至2018年11月20日,徐雷同意向赵建国支付劳务费50400元,本院予以确认。徐雷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赵建国与徐雷就劳务费的结算日期以及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故本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更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9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二、徐雷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赵建国劳务费50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3726元,由徐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姚 红审 判 员  赵 斌审 判 员  张建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 飞书 记 员  宋惠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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