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若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1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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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1540号案件名称
重庆金若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重庆金若管道制造有限公司;重庆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1540号 原告:重庆金若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8888529N。法定代表人:陈勇,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中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亮,中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石嘴社区民政局大楼3-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3049388587。法定代表人:李勇,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重庆金若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若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若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40.36元,减半收取计670.18元,由原告重庆金若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妮-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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