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色洛、细洛冷巴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332执12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332执128号
  • 案件名称

    色洛、细洛冷巴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石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石渠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色洛;细洛冷巴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石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332执128号申请执行人:色洛,男性,1988年4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被执行人:细洛冷巴,男性,1989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色洛与被执行人细洛冷巴其他案由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细洛冷巴于9月30日前交付申请执行人色洛100包茶叶(16斤)。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332执1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禄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卓玛她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