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刘青楚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民终20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民终2028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刘青楚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刘青楚;银松柏;邵阳县联翔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唐雄军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民终20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131号。法定代表人:王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盘明勇,湖南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青楚,住邵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爱军,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银松柏,住邵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银立中,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县联翔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后田村七组。法定代表人:陈青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龙,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雄军,男,住邵阳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青楚、银松柏、邵阳县联翔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及唐雄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3民初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与刘青楚、银松柏、邵阳县联翔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刘青楚各项损失共计426374元,限二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邵阳县联翔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刘青楚损失共计36044元,银松柏自愿承担刘青楚损失59000元;三、本协议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与刘青楚、银松柏、邵阳县联翔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签字后生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自愿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上诉;四、本协议各方就本案的争议到此了结,协议各方不再存在其他争议。五、本协议一式五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一份交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存卷备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以达成该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82元,减半收取144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子腾审 判 员 朱红伟审 判 员 颜锦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杨碧波书 记 员 黎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恩、郑文娟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24民初3084号 下一篇 刘东桥、宋世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30民初6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