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军与谢云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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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5760号案件名称
黄军与谢云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黄军;谢云军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5760号 原告:黄军,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谢云军,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军与被告谢云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军于2021年9月2日以被告已支付所欠物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军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军负担。 审 判 员 胡孝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肖 莉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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