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媛媛、程萍等张欣城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民终2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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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民终2684号案件名称
黄媛媛、程萍等张欣城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黄媛媛;程萍;张欣城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民终26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媛媛,女,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萍,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欣城,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上海博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媛媛因与被上诉人程萍、张欣城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1)浙0681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处理需要查清(2019)浙0681民初10904号案件的调解范围及黄媛媛、程萍、张欣城代持份额及责任比例的问题,一审判决对上述问题未作明确的认定,有所不当,应予指正,应当继续查明有关问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1)浙0681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黄媛媛。 审判长王安洁 审判员陆卫东 审判员王**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俞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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