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晓翠、常福兵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04民初1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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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04民初1508号案件名称
苗晓翠、常福兵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苗晓翠;常福兵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04民初1508号原告:苗晓翠,女,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常福兵,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苗晓翠与常福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苗晓翠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晓翠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雅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康瑞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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