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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2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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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2663号
  •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宽;乔小琴;郝占怀;奥瑞琪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266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高长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伟,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郭明宽,男,1960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乔小琴,女,1972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郭明宽之妻。被执行人:郝占怀,男,1957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奥瑞琪,男,1988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明宽、乔小琴、郝占怀、奥瑞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881民初540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郭明宽、乔小琴、郝占怀、奥瑞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郭明宽、乔小琴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5730.3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20日至2015年10月10日按月利率9.18‰计算,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1.934‰计算),被执行人郝占怀、奥瑞琪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案件受理费2700元、执行费3630元,由被执行人郭明宽、乔小琴、郝占怀、奥瑞琪承担。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郭明宽、乔小琴、郝占怀、奥瑞琪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郭明宽、乔小琴、郝占怀、奥瑞琪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网络银行、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反馈,查询到被执行人郝占怀有的“比亚迪”牌小轿车一辆,申请人不要求查封处置,查封被执行人奥瑞琪所有的“长安”牌小轿车,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奥瑞琪银行存款2161.5元,划拨被执行人郭明宽银行存款7707.31元,划拨被执行人郝占怀银行存款5977.12元后支付申请执行人,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郭明宽、乔小琴、郝占怀、奥瑞琪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对被执行人郭明宽、乔小琴、郝占怀、奥瑞琪适用限制消费措施。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财产或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乔 艳代理审判员  刘永平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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