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粟红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5执4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25执461号案件名称
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粟红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会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粟红光;佘香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5执46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东门街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31200055846011X。法定代表人:王扬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粟红光,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侗族。被执行人:佘香娥,女,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粟红光、佘香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粟红光、佘香娥协商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5民初9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仕友审 判 员 陶湘宁审 判 员 张太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米 斌代理书记员 谢 玲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临沂市金宽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蚌埠依爱消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民终2817号 下一篇 倪云、晁飞等戴尚兵、房伟利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恢466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