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汤伟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02民初4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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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02民初4125号案件名称
王宏、汤伟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丽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宏;汤伟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02民初4125号 原告:王宏,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焘,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伟波,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王宏与被告汤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5元,减半收取2802.5元,由原告王宏负担。 审判员王毅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许潇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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