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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汤伟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02民初4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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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02民初4125号
  • 案件名称

    王宏、汤伟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丽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王宏;汤伟波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02民初4125号 原告:王宏,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焘,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伟波,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王宏与被告汤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5元,减半收取2802.5元,由原告王宏负担。 审判员王毅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许潇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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