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春、湖南书香门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1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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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1161号案件名称
张瑞春、湖南书香门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瑞春;湖南书香门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1161号原告:张瑞春,女,199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湖南书香门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大厦2402房。法定代表人:陈瞻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春(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书香门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瑞春负担。审判员 唐战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易 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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