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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春、湖南书香门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1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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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1161号
  • 案件名称

    张瑞春、湖南书香门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瑞春;湖南书香门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1161号原告:张瑞春,女,199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湖南书香门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大厦2402房。法定代表人:陈瞻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春(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书香门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瑞春负担。审判员  唐战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易 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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